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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食品包材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

日期:2022-01-24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协同监管,推动长三角检验检测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苏市监检测〔2021〕145号)部署安排,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展了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食品包材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能力验证。现将能力验证结果通报如下: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协同监管,推动长三角检验检测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苏市监检测〔2021〕145号)部署安排,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展了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食品包材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能力验证。现将能力验证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能力验证组织情况

本次能力验证由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统一组织部署、分工协同实施、优化资源共享、结果互认采信”的工作机制共同组织实施。本次能力验证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名称为“食品包材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方法标准为GB 31604.3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一市三省获得相关项目资质认定的80家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要求全部参加。

(二)能力验证结果统计

本次能力验证评定结果分为“满意”“可疑”“不满意”。经统计,评定结果为“满意”的有71家,占比88.8%;评定结果为“可疑”的有5家,占比6.2%;评定结果为“不满意”的有4家,占比5.0%;经过整改,有1家机构补测结果仍然为“不满意”(详见附件)。

二、处理意见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对部分机构的现场核查,对本次能力验证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满意”的参加机构,且所涉及的人员、仪器设备、环境设施、检验检测依据等能力条件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在2年内可以免于所在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对该项目参数的相关考核。

(二)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可疑”“不满意”且经过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参加机构,由其所在省、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于现场核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参加机构应认真分析导致不符合的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纠正措施自行整改,并保存相关整改记录,后续监管检查时作为重点核查内容。

(四)一市三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本次能力验证的结果互认,在有关政府采购项目中应当优先选择评定结果为“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对评定结果为“可疑”“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限制。

 

附件:1.能力验证结果为“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2.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3.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附件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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