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官方解读系列文章整理自《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培训教程》一书,该书主编单位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
第一条 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条文解释】
根据生态环境监测特点,对影响监测数据和结果质量的重要环节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做出补充要求。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的基础上,还要满足本补充要求。
【评审要点】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满足RB/T 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的基础上,是否也满足了本补充要求,其管理体系文件是否有相应的规定。
【要点说明】
本补充要求的内容应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体系中得以体现,具体落实到管理体系文件中,使本补充要求的各条款具备可操作性。
第二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条文解释】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针对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所开展的监测(检测)活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涉及的类别主要有: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海水、海洋沉积物、生物、生物体残留、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电离辐射、油气回收等。
【评审要点】
识别机构所开展的检测活动是否属于生态环境监测领域。
【要点说明】
1.目前,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涉及的监测类别主要有十三大类,详见《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能力申报分类及方法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培训教程》的附录12),机构申请的检测类别包含(但不限于)上述类别之一,即可认为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2.本补充要求所涉及的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类别,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降水、废水。生态环境监测可能会涉及使用其他行业的标准,如水源水和地下水的检测会使用《生活饮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但由于该标准应用于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检测类别,仍属于环境监测领域。3.本补充要求不包括煤质、室内空气及室内辐射环境、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农产品、机动车排放检验等类别的检测。其中,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三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条文解释】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第二条所述能力类别范围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监测(检测)活动的机构。在同时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与本补充要求的基础上,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才能通过资质认定评审,并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评审要点】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依法成立,是否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是否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2.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是否属于第二条所述能力类别范围。
【要点说明】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包括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活动的机构,以及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活动的社会检测机构。
第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条文解释】
本条款是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最基本的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人员应遵守《环境保护法》《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评审要点】
识别管理体系文件中是否有遵守《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生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承诺。
【要点说明】
本条款是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的最基本的要求。遵纪守法、诚信监测的承诺应在管理体系文件中加以体现。
第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条文解释】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以下简称“两办意见”),明确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要“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作为环境监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上述问题发生。
【评审要点】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建立了识别、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相应的措施是否在管理体系文件中体现。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做出了规定或承诺。
【要点说明】
1.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原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具体情形参见175号文。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具体情形参见175号文。2.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两办意见”第十一条要求机构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案例
案例3-5-1
×××号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共出具了24个挥发性有机物样品测定结果(4个点位,每个点位采集6个样品),但相对应的气相色谱仪挥发性有机物测试原始谱图中只有4个样品数据谱图(每个点位各一个分析谱图)。
【案例分析】
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谱图替代。违反“175号文”第五条(一)。
案例3-5-2
×××检测公司出具的“××-20180604”监测报告中非甲烷总烃无采样记录;无校准曲线和标准色谱图。
【案例分析】
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违反“175号文”第五条(二)。
案例3-5-3
×××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2018”监测报告的采样时间为2018年3月3日,苯系物分析谱图报告及其气相色谱法分析原始记录表上的进样分析日期为2018年3月2日。
【案例分析】
伪造监测时间,伪造签名。违反“175号文”第五条(四)。
案例3-5-4
报告编号为×××号的原始记录显示监测人员郑××、余××同一时段内进行水质采样和油烟监测(2018年1月17日10:29~10:39,水质采样10:35)。人员签字字体不一致。
【案例分析】
伪造监测时间,伪造签名。违反“175号文”第五条(四)。
第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条文解释】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的数量、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应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重点强调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机构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监测人员是指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现场测试人员、采样人员、样品管理人员、实验室分析人员(包括样品前处理等辅助岗位人员)、数据处理人员、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总称。
以下情况视为同等能力:
a)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1年及以上;
b)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3年及以上;
c)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5年及以上;
d)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8年及以上。
【评审要点】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数量、专业技术背景和能力是否满足所申请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的需要,从事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样品分析、数据审核、报告编制与审批、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等技术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是否胜任所从事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是否不少于机构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包含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样品分析、数据审核、报告编制与审批、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等技术人员)总数的15%。
【要点说明】
1.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对各要素进行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活动,包括点位布设、现场测试、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交接、样品处理、样品分析、数据审核、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全过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特点、所申请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需求,以及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确定机构人力资源的总量、素质和结构等。
2.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指具有从事过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经历,熟悉和掌握环境保护基础知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布点采样方法、分析测试方法、质量控制方法、不确定度评定方法以及有关化学安全和防护、救护知识等知识。
3.要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案例
案例3-6-1
某新注册成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工作人员12人,其中监测人员10人,除技术负责人兼质量负责人曾为化工企业从事化工检测的工程师外,其余9名监测技术人员均为化学、生物、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应届毕业生,现首次申请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噪声和振动等5类210个检验检测项目的能力。
【案例分析】
1.该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兼质量负责人虽然为从事过化学检测的工程师,但未从事过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不满足所开展的监测活动。
2.该机构只有1名工程师或同等能力人员,占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0%,不符合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机构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人员15%的要求。
案例3-6-2
某从事化肥、化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计划招聘8名化学、生物、环境监测和环境科学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开展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噪声和振动5类120个项目的监测工作。对生态环境监测所需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管理层认为:虽然机构现有技术人员均未从事过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但生态环境监测的大部分检测方法原理、手段和机构现从事的化肥、化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基本一致,因此生态环境监测的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可由现任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负责,所需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可由现在负责检测化肥、化工产品的工程师兼任。
【案例分析】
该机构现任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负责检测化肥、化工产品的工程师,未从事过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招聘的技术人员均为刚毕业的学生,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不满足所开展的监测活动;负责检测化肥、化工产品的工程师也不符合监测机构中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必须是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的要求。
第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条文解释】
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所负责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环境、化学、化工、生物、物理等)背景或以上专业教育培训经历并取得证书。
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评审要点】
技术负责人是否掌握了所负责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是否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环境、化学、化工、生物、物理等)背景或以上专业教育培训经历并取得证书,是否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要点说明】
1.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机构的技术工作。技术负责人需满足以上生态环境监测相关专业知识、学业经历、职业经历的要求,才能保证其履行技术管理的职责,从合同评审识别客户需求开始到发出报告或证书,对生态环境监测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技术把关,保证出具准确可靠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结果。
2.相关专业背景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化学、化工、生物、物理、地理、地质、大气、海洋、核工程等专业,应根据机构所开展的监测活动和能力范围而定。
可以是有以上学历,或者是有以上培训经历。培训要经过系统培训并取得证书。
3.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的经历,指从事过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海水、海洋沉积物、生物、生物体残留、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电离辐射、油气回收等监测相关工作,并且工作经历达到5年以上,可以累计。
案例
案例3-7-1
某机构技术负责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关学历和工作年限的陈述为“大学本科毕业,工作5年”,没有中级技术职称。评审组长在现场评审查看其档案时发现,该技术负责人实际上是环境相关专业专科毕业,一直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最近刚通过专升本获得本科学历。
【案例分析】
补充要求第七条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满足同等能力的条件之一是“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8年及以上”。该技术负责人所学专业满足要求,但是其同等能力从大学专科毕业算起仅有5年,不满足技术负责人同等能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8年及以上”的要求。
第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条文解释】
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专业(同第七条)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并取得证书。
授权签字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与授权范围相适应的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评审要点】
授权签字人考核过程中,应考查其是否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是否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专业(同第七条)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并取得证书。
授权签字人是否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与授权范围相适应的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要点说明】
对授权签字人要求具备专业知识、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尤其是要求其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旨在保证其有能力签发报告,确保数据和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案例
案例3-8-1
某实验室的一位博士拟申请授权签字人,但仅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1年工作经验。
【案例分析】
该授权签字人申请者博士毕业,工作仅1年,不满足补充要求第八条对授权签字人“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要求。
案例3-8-2
某从事水质、食品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为了扩展检测业务,申请扩项开展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噪声和振动等5类150个项目的环境监测工作,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仍由原来的人员担任,并申请作为授权签字人,申请的授权签字领域为全领域。评审组长文审时发现,该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虽然都有化学、食品等的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但是都未从事过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案例分析】
1.该机构技术负责人没有从事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不能满足补充要求第七条对技术负责人“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工作经历的要求。
2.该机构2名授权签字人没有从事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不能满足补充要求第八条对授权签字人“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要求。
3.该机构2名授权签字人对申请的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噪声和振动等4类环境监测工作,没有相关工作经历,没有“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没有能力履行所申请扩项的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授权签字人的职责。
第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条文解释】
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
质量负责人应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特定的质量管理要求,以及相关标准规范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评审要点】
应考查质量负责人是否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是否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特定的质量管理要求,以及相关标准规范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要点说明】
要求质量负责人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特定的质量管理要求,以及相关标准规范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以确保管理体系在监测全过程中有效、持续运行。
对开展多领域检测活动的机构而言,质量负责人不仅要熟悉一般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要求,同时也需要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特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如HJ 630、HJ 168等),以及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中的质控要求。
案例
案例3-9-1
某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原质量负责人离职,新招聘了一位质量负责人。该质量负责人环境工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入职该机构之前一直在国土部门的实验室从事分析检测、质量管理工作15年,熟悉水质、土壤、矿石、岩石分析及质控技术,有高级技术职称。
【案例分析】
1.该质量负责人虽然具备环境工程本科教育背景,但是并不了解该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
2.该质量负责人对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特定的质量管理要求、相关标准规范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并不熟悉。
3.该机构应在该人员深入各个监测领域学习实践,全面熟悉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掌握了对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特定的质量管理要求、相关标准规范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后,再任命其担任质量负责人。
第十条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二)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条文解释】
1.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
监测人员应掌握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常用数据统计知识和数据处理方法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2.能力确认要求
监测人员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理论考试、现场操作技能考核、实样测试(应优先选用盲样测试方式)。能力确认应具体到项目和监测方法。除初次能力确认外,机构还应定期评价人员的持续能力,并将能力确认记录归档保存。
【评审要点】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中监测人员是否掌握了与所在岗位相关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中监测人员是否按其任职要求,经过了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是否包括理论考试、现场操作技能考核、实样测试、盲样测试,并优先选用盲样测试方式;能力确认是否具体到项目和监测方法。
3.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规定定期评价监测人员的持续能力,能力确认记录是否归档保存。
【要点说明】
1.生态环境监测具有监测对象、手段、时间和空间的多变性以及污染物组分的复杂性等特点。要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就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中从事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样品分析、数据审核、报告编制与审批、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等技术人员掌握与所在岗位相关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2.监测人员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对于从事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样品分析人员的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的考核,基础理论考核应涵盖所从事的监测项目及监测方法,以及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等;此外,还需根据承担的具体项目和方法,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盲样测试、实样分析中任何一种方式(应优先选用盲样测试),进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能力考核。
3.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任职要求,根据理论考核、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能力考核结果,结合学历、工作经历和培训情况,对从事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样品分析等技术人员进行能力确认。
案例
案例3-10-1
某新注册成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承担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噪声和振动5类210个项目监测(检测)的42名监测技术人员,按照任职要求,根据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和培训情况,进行监测岗位能力确认。
【案例分析】
1.对42名监测技术人员岗位能力确认未细化到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样品分析、数据审核、报告编制与审批、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等岗位。
2.对从事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样品分析的监测技术人员能力确认工作,仅按照任职要求,根据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和培训情况来进行,未进行理论考核、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能力考核。
案例3-10-2
某新注册成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承担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噪声和振动5类210个项目监测(检测)的35名监测分析人员(主要从事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样品分析工作),开展所承担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的能力确认时,除考虑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和培训情况外,还自行组织全部人员参加了基本理论考核,以及承担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的现场操作技能考核或实样分析。
【案例分析】
对35名主要从事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样品分析的监测分析人员能力确认时,关于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能力考核,仅采取现场操作技能考核或实样分析方式,对于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沉积物、固体废物中有育样的项目,未优先选择盲样测试考核方式。
案例3-10-3
某新注册成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承担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沉积物、固体废物、噪声和振动5类210个项目监测(检测)的35名监测分析人员,按照任职要求,根据机构自行组织的理论考核、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能力考核结果(考核到具体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结合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和培训情况,开展了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样品分析等岗位能力确认,并将相关能力确认过程和结果填入“环境监测人员能力确认记录”归档保存,不包括涉及的理论考核、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能力考核原始记录。
【案例分析】
对35名主要从事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样品分析的监测分析人员能力确认时,机构自行组织的理论考核、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能力考核(考核到具体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原始记录未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安全防护设施、场地条件和环境条件等。应对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应按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设置独立的样品制备、存贮与检测分析场所。根据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要求,配置排风、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避免环境或交叉污染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条文解释】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对现场环境条件和安全保障条件等予以关注,如监测或采样位置、电力供应、安全性等是否能保证监测人员安全和测试的规范性。若不满足监测标准、规范要求应予以记录,并告知委托方。当监测标准或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现场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应予以记录,如气象条件、周边环境影响等。2.应对实验室检测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确标注其功能定位,避免出现不相容或相互影响的情况。当监测标准或规范对样品的存储、制备或监测有特定要求时,场所条件应满足监测标准规范的要求,如土壤样品应有独立的风干、制备处理间。根据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要求,配置排风、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避免环境或交叉污染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3.水上作业、高空作业、有毒作业,应配备救生衣、安全帽、安全绳、防毒面具等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在公共场所进行监测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装备。
【评审要点】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有文件规定,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现场测试或采样时,现场环境条件应满足监测标准、规范要求并应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是否规定当不满足监测标准、规范要求时,应对不符合或偏离情况予以记录,并告知委托方。当监测标准或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现场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是否有相关记录。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根据功能定位对实验室检测区域进行了合理分区,是否存在不相容或相互影响检测活动;分区是否有明确标识;对样品存储、制备或监测有特定要求的场所条件是否满足监测标准规范的要求;配置的排风、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是否满足区域功能和标准规范、仪器设备等对环境条件的相关控制要求。3.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根据水上作业、高空作业、有毒作业工作特点配备了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是否有对防护装备或设施有效性定期开展检查的要求和记录;在交通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监测是否根据需要配备了安全警示牌或反光服装等。
【要点说明】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有文件规定关注现场测试或采样的环境条件和安全保障,可以以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或机构文件等形式予以规定。规定中应包含:监测场所环境应满足监测标准、规范的要求;当监测或采样现场不具备监测或采样条件或可能危及监测人员安全时所应采取的措施的规定;人员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如水上作业应穿救生衣等。2.实验室检测区域合理分区是为了防止不同检测活动间相互干扰、相互影响,造成交叉污染。同一检测区间内检测用试剂与检测目标物不能存在相互干扰;不同浓度样品存储时不能存在相互影响;有避震要求的检测应远离产生震动的区域;应以标牌、平面图或列表等方式明确标识各区域主要检测项目和用途。应有独立的样品存储间,清、污样品应分开区域存放;固体样品的风干和制备应有效隔离;其他监测标准规范对场所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也应符合要求。当监测标准规范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控制时,应有必需的设施或设备;当监测过程中可能存在危害环境或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或设施。3.水上作业是指需要使用船只等进行现场测试或采样的活动,从事此类活动应配备救生衣等;高空作业是指监测人员需要在离开地面一定高度的检测平台或场地实施现场测试或采样的活动,从事此类活动至少应配备安全帽、安全绳等;有毒作业是指检测或采样活动中可能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并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活动,从事此类活动应配备手套、口罩,必要时配备防毒面具、护目镜、防护服等。应有定期对防护设备或设施开展有效性检查的规定和记录,如检查是否有破损、失效等。在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进行监测时,应有必要的安全警示装备,如安全警示牌、反光背心等。
案例
案例3-11-1
场景:某检测机构在进行某企业厂界噪声监测时,未对风速进行测试,提供不出监测时是否有雨、雪、雷、电等的记录或证据。不符合事实描述:××年××月××日某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未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嗓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对气象条件进行监控,提供不出现场风速的测试记录及有无雨、雪、雷、电的确认证据,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一条规定。可能发生的原因:监测人员不掌握GB 12348-2008对环境条件的控制要求,风速过大、降雨及雷电均可干扰噪声的测定,使测量结果偏高,因此监测前未对气象条件进行监控,也未进行记录。建议采取的措施:对相关人员开展GB 12348-2008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验证;在现场测试中记录监测现场风速测量数据及有无雨、雪、雷、电现象。
案例3-11-2
场景:参观实验室时,发现氨氮、总氮等监测项目与挥发酚、总硬度等监测项目在同一实验室内检测。挥发酚、总硬度检测需要使用氨水,由于氨水为挥发性含氮物质,会造成氨氮、总氮样品污染,使得测量结果偏高,造成交叉污染。不符合事实描述:氮氮、总氮与挥发酚、总硬度在同一实验室内检测,存在交又污染,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一条的规定。可能发生的原因:监测机构和人员对氨氮、总氮、挥发酚、总硬度检测标准不熟悉,不掌握可能存在的干扰问题,未能识别出检测过程中项目间可能存在的交叉污染,实验室检测区域区分不合理。建议采取的措施:对相关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标准、规范的培训;对实验室检测区域功能分区进行梳理,将氨氮、总氮项目和挥发酚、总硬度等项目及使用硝酸消解的项目安排在不同实验室内进行,且不能出现新的交又污染。
案例3-11-3
场景:某检测机构在对某企业进行锅炉废气现场测试时,由于未配备和使用安全绳进行安全防护,一名监测人员监测时不小心跌入锅炉房旁边的一座热水池中,全身50%三度烫伤,花费30多万元入院治疗。评审组现场检查发现,管理体系文件中缺少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方面的内容。不符合事实描述:采样管理程序中缺少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方面的规定,缺少高空作业防护装备,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一条的规定。可能发生的原因:监测机构对安全保障工作重视不够,现场监测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实施监测时未对场所设施安全性进行检查,未携带和使用安全绳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建议采取的措施:修改采样管理程序,补充监测安全防护相关规定,并进行宣贯;购置安全帽、安全绳等高空防护装备。对监测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案例3-11-4
场景:某机构申请了固体废物监测项目,资质认定评审员在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扩项评审时,查固体废物制样间为一间有实验台的实验室,上面放置了玛瑙研磨机、标准套筛、干燥箱、分样板、分样铲。不符合事实描述:固体废物制样间无通风装置和工具清洗设施,存在交又干扰风险,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一条规定。可能发生的原因:该检测机构没有意识到固体废物制样间缺乏相关控制设施会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没有配置排风设施,配置工具清洗设施来避免交叉污染。建议采取的措施:组织人员根据自身情况、相关方法标准要求,补充《设施环境条件控制程序》对固体废物制样间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形成文件;对相关检测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设施环境条件控制程序》的宣贯和培训;将有通风装置和清洗设施的房间设为固体废物制样间,按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控制,并做好记录。
案例3-11-5
场景:评审中发现,某检测机构土壤风干和磨样在同一个房间内,没有分开设置风干室和磨样室。不符合事实描述:土壤风干室和磨样室未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分设,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一条规定。可能发生的原因:机构没有意识到土壤检测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对土壤监测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熟悉。建议采取的措施:组织相关检测标准规范的学习培训,按规定分设土壤风干室和磨样室,风千室应避免阳光直晒,通风良好,整洁,无尘,无易挥发性化学物质。
案例3-11-6
场景:评审组参观实验室时发现臭气浓度监测嗅辨室和配气室之间无传递窗,不满足《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HJ 865-2017)的要求。不符合事实描述:嗅辨室和配气室之间未按《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HJ 865-2017)设置传递窗,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一条规定。可能发生的原因:检测机构未认真研究学习《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HJ 865-2017)中关于嗅辨室的建设要求,不掌握嗅辨室的建设要求,忽视了嗅辨室和配气室之间需要设置传递窗的要求,嗅辨室建设不规范。建议采取的措施:按照《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HJ 865-2017)合理设置嗅辨室和配气室,并按规定在两者之间设置传递窗。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应明确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规范使用与维护保养,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条文解释】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设备种类应涵盖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前处理、检测、数据处理等各个环节。当监测标准或规范要求多点同时进行时,现场测试设备配备数量应足够,且其数量应该与承担的监测任务量相匹配。应优先选择具备数据输出或打印功能的现场测试设备。2.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应明确出入库管理要求,离开和返回固定场所时应对仪器的状态、领用情况等信息予以记录。3.当监测标准规范对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前后性能确认有要求时,应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实施校验或核查并做好记录,保证设备使用期间状态良好。
【评审要点】
1.对照申请的检测能力,核查仪器设备种类是否涵盖全部监测环节,按照监测标准规范和承担的任务量仪器设备数量是否足够。固定污染源颗粒物采样设备和烟气测试设备、噪声监测设备是否有数据输出或打印功能,如无上述功能,是否有数据存储功能。2.是否对现场测试或采样设备实施了出入库管理,是否有设备出入库管理记录。3.监测标准规范对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前后性能确认有要求时,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实施了校验或核查,是否有校验或核查记录。
【要点说明】
1.检测机构配备的设备种类和数量应满足监测标准规范的要求,做到涵盖监测全过程,包含但不限于测试设备、采样设备、制样设备、保存设备、前处理设备和其他辅助设备(如烘干、震荡、过滤、加热等设备)。设备配备数量应满足监测标准规范布点监测的最低要求。采样设备主要是指采集各类环境或污染源样品所需设备,如水质采样器、大气采样器、烟尘、烟气采样器、取土钻、铁锨、木铲等;样品保存设备主要是指用于样品采集后和运输过程中需要低温、冷冻或避光等所需设备;前处理设备主要是指加热、烘干、研磨、消解、蒸馏、震荡、过滤、过筛、浸提等所需设备。固定污染源颗粒物采样设备和烟气测试设备、噪声监测设备等应优先选择具备数据输出或打印功能的设备,如无此类功能,至少应有数据存储功能,存储数据应能在仪器上调出,且保留一定时限。2.可以以程序、作业指导书、文件或记录的方式对设备出入库管理进行要求。出入库管理应有相应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领用时间、返回时间、设备名称、编号、设备状态、领用人、保管人等信息。3.当监测标准规范对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前后性能确认有要求时,设备使用前后应根据设备使用要求和监测标准规范要求对设备关键性能进行校验和核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案例
案例3-12-1
场景:检查某监测机构检测报告,发现该机构开展了废气颗粒物净化设施净化效率的检测,但该机构仅有一台废气颗粒物采样仪器,该机构先采出口后,再在进口采样,没有同时开展烟囱进、出口采样工作。不符合事实描述:机构仅有一台废气颗粒物采样仪器,设备数量不满足颗粒物净化效率检测进出口同时监测的需要,与承担的监测任务不匹配,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二条规定。可能发生的原因:监测人员不掌握废气颗粒物净化设施净化效率监测的测试要求,未严格按照要求实施检测;机构在资源配置上不够重视,对机构承担的任务类型和任务量没有进行充分的分析。建议采取的措施:组织开展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的学习培训,至少新购置1台废气颗粒物采样仪器,同时核查其他仪器设备配备情况,以保证仪器数量与承担的监测任务相匹配。
案例3-12-2
场景:某机构进行钢铁厂二氧化硫检测,使用定电位电解测试时,监测人员开机后未进行零气和二氧化硫标准气体测试,即将采样管直接插入烟自中开始检测。不符合事实描述:监测人员未按《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规定,在检测前进行零气和二氧化硫标气的测试,并确认零气和二氧化硫标准气体示值误差及结果是否满足要求,即实施检测,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二条规定。可能发生的原因:监测人员未严格执行《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要求,不重视对现场检测仪器的校验,不掌握二氧化硫检测的技术要求。建议采取的措施:对检测人员进行二氧化硫监测标准的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在二氧化硫检测原始记录中增加零气和二氧化硫标准气体校验内容,并进行实样测试。
案例3-12-3
场景:资质认定评审员在评审某检验检测机构时,发现该机构噪声、振动、烟尘、烟气测试仪等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没有出入库记录。该机构负责人解释说,我们有出入库记录,这个仪器使用记录就能证明仪器是否出库入库。不符合事实描述:提供不出噪声、振动、烟尘、烟气测试仪等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出入库管理记录,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二条规定。可能发生的原因:该机构对离开固定场所使用的现场测试设备管理的理解不到位,未对该类设备离开和返回机构的管理予以规定,不能保证现场仪器设备在离开和返回机构时的状态是否正常,仪器管理不到位。建议采取的措施:组织人员根据自身情况、相关方法标准要求,建立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出入库管理制度,设计出入库记录表格,并应用。
案例3-12-4
场景:评审组现场核查仪器设备时发现,检测机构有水质石油类检测能力,也开展了相应的水质采样工作,但没有水质石油类的采样设备。检测机构人员说采样时用其他容器采集后再装入石油类采样瓶。不符合事实描述:缺少水质石油类专用采样设备,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二条规定。可能发生的原因:采样人员未认真学习《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有关油类样品采集要求,缺少油类样品采集所需采水器,采样不规范。建议采取的措施:组织采样人员学习水质采样相关标准规范,购置符合要求的油类样品采样专用采水器。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条文解释】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适应自身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特点、与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体系,并保证其独立、公正、科学、诚信。2.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与监测活动相关的固定、临时、可移动的全部场所,将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管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监测活动纳入管理体系,相关要求可以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和技术记录表格等形式体现。
【评审要点】
1.此条款是综合性条款,应结合其他条款评审,综合判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是否与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类型、范围、工作量相适应,以及是否适合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和现场测试等特点。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体系是否覆盖了本补充要求在声明或承诺、人员、场所环境、设备和设施、记录、分包、方法、采样、样品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相关内容;是否覆盖了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管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监测活动所涉及固定、临时、可移动的全部场所。上述监测活动相关要求是否以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和技术记录表格等形式体现。
【要点说明】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体系所涉及的管理体系文件均应包括上述监测活动全过程和涉及的全部场所,特别是重点关注是否覆盖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管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等监测前端环节,以及样品采集或现场测试等涉及的临时、可移动场所。2.如上述监测活动的具体技术要求无标准规范或标准规范中要求不明确,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或具有可操作性的记录表格。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条文解释】
1.文件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进行控制。电子介质可以是数字存储设施(如光盘、硬盘、服务器、云存储等),也可以是模拟设备(如磁带、录像带或磁带机等)。2.采用电子文件时,文件管理控制程序应包含对电子文件的管理,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有措施保证电子文件的安全和保密,并便于查询使用。3.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通过资质认定的监测能力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或技术导则、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评审要点】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体系运行所涉及的文件在采取纸质、电子介质或纸质加电子介质的方式使用时,是否能保证受控。2.采用电子文件控制时,是否有专门的电子文件控制程序或文件管理控制程序,是否包含对电子文件的管理,是否明确授权、范围、权限、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是否有措施保证电子文件的安全和保密,是否便于查询使用。3.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具有与通过资质认定的监测能力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是否为现行有效的版本,是否进行了编号并受控分发。
【要点说明】
1.管理体系运行所涉及的文件不论以何种载体存在,都要求进行控制与管理,确保文件从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各环节始终处于受控状态,预防、杜绝失效和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和非授权人修改。2.电子文件是指在计算机等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而出现的以电子介质作为载体,依赖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文件受控管理程序中应明确受控电子文件的范围、管理权限和职责、发布的方式、文件的标识、修改的处理、归档保存等要求,保证受控电子文件的发布、使用、修改、保存、归档的全过程都受到有效控制。采用电子文件发布方式时应保存审批证据,包括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人签署和修改情况记录。3.对于电子文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指定文件管理人员管理,记录好文件名称、版本号、唯一性标识号、批准人、发布时间、发布范围等信息,防止使用无效或作废的文件,并作为电子文件受控的记录。应有加密措施防止被未授权人修改、拷贝,以防文件失控。4.如需要对电子文件进行修改,应按规定的文件控制程序进行,经审批后发布实施,旧版电子文件按作废文件处理并防止误用。5.为保证电子文件的安全,应明确电子文件安全防护的措施、具体的管理机制、归档的范围和归档整理的要求等;存放电子文件的设备(如电脑或服务器)尽可能专用,并由专人管理,同时设立管理密码,防病毒;要定期对存储设备和存储环境进行检查,保证其稳定性。6.原则上基于办公自动化系统或业务管理系统才可以实现电子文件的受控,并便于查询或使用。7.外来文件主要包括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和监测活动有关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文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规定外来文件识别的方法,以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够及时查新和获取相关文件。8.纳入受控管理的外来标准规范文本应为正式出版的现行有效版本,非正式的发布稿不能作为受控文件进行管理。
案例
案例3-14-1
场景:某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为了提高运作效率,充分利用现有的电脑资讯系统,将机构的作业指导书都放到内部网上,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运作。评审组调取该公司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没有对电子文件如何控制的有关规定。不符合事实描述:该机构采用电子文件发布作业指导书,但提供不出对电子文件的控制的程序。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四条规定。可能发生的原因:管理体系中缺少对电子文件受控管理的相关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作业指导书在采取电子文件形式发布时,管理体系中应明确电子文件的授权、范围、权限、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相关要求,保证受控电子文件的发布、使用、修改、保存、归档等全过程都受到有效控制。建议采取的措施:制定电子文件控制程序或在文件管理控制程序中增加对电子文件的管理要求;对电子文件控制程序或电子文件的管理要求进行培训宣贯;培训后,监控程序文件执行情况。
案例3-14-2
场景:某机构为拓展业务范围,申请了水和废水、环境空气监测领域的资质认定扩项,评审组对其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并查阅了相关文件。评审员发现,该机构受控文件及一览表中没有与其中报能力相关的《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和《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18-2011)修改单。不符合事实描述:评审员发现,该机构受控文件及一览表中提供不出与其申报能力相关的《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和《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18-2011)修改单。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四条规定。可能发生的原因:外来文件的查新和收集不及时、不到位,和扩项领域主要相关的《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未收集,申报的环境空气PM10和PM2.5所用到的《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18-2011)修改单未受控。建议采取的措施:对文件管理进行培训宣贯,并验证培训的有效性;进行标准查新,收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和《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18-2011)修改单;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和《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18-2011)修改单和其他查新文件作为外来受控文件进行管理,并进行发放。
第十五条 有分包事项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条文解释】
1.需要分包的具体监测项目和方法应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同意。2.分包前应确认承担分包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具备相应分包项目的监测能力,并留存其相应证明材料。3.在分包管理程序中以及与承担分包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分包方承担的相应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或验证。监督可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方式,验证可采取盲样测试、实验室间比对、留样复测、加标回收测试等方式。
【评审要点】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建立了分包管理程序或制度并文件化,其内容是否涵盖了分包事项需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分包结果责任、对分包方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不得二次分包等内容。2.查看发生分包的合同和监测报告,查证分包是否事先征得客户书面同意,是否对分包方的资质和能力进行了确认,是否有相应的评审或确认记录。3.合同中是否规定了发包方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分包过程中是否发生了二次分包。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对分包方的监测质量进行了监督或验证,监督或验证过程及结果是否形成了记录。
【要点说明】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因工作量、关键人员、设备设施、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监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机构。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分包管理程序并形成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应包括分包机构的遴选程序及合格分包方名录的要求、分包事项征得客户同意的要求、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的程序及其记录的要求、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的要求、对分包方的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的方式和程序及其记录的要求、不得二次分包的规定等内容。3.分包一定要事先征得客户的同意,最好取得客户书面的准许意见。分包合同中应规定发包方对其出具的监测报告中涉及分包的项目出现争议问题或导致其他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由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其结果质量不由发包方负责,因此分包合同中应包含这一免责内容。4.分包合同中还应规定,分包方必须独立、全面、完整地完成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事项,不得再次将部分或全部分包事项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并应规定分包方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5.发包方对分包方的监督和验证方式主要有现场监督、查看记录和报告、发放盲样、加标回收率测定、实验室间比对等,可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6.当监督或验证过程中发现由于分包方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资源等方面发生变化而影响到分包工作时,应及时对分包方进行重新评审,以确认分包是否仍具备合同规定的分包能力。7.当发现分包方的能力无法满足分包工作时,应终止分包合同。8.分包的评审、批准、实施、监督和验证等均应有记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分包方档案,其中应包括分包方资质证明、分包评审记录、审批记录、分包合同、对分包方实施监督和验证的记录、分包方的评价等资料。
案例
案例3-15-1
场景:评审员在审查某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分包档案时,发现编号为×××的监测任务将土壤监测工作分包给了A机构,在其土壤中多环芳烃的监测报告中,A机构出具部分结果报告,B机构出具另一部分结果报告。该机构负责人解释说,A机构与B机构是长期合作伙伴,因工作量较大,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A机构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故A机构将部分工作再次分包给B机构完成。通过查看分包合同,评审员发现该机构与A机构签订了分包合同,但合同中未规定分包事项不得二次分包,且该机构未与B机构签订分包合同。进一步检查评审员,发现其分包管理程序中未对分包事项不得进行二次分包做出规定。
不符合事实描述:编号为×××的监测任务中,分包合同中未规定分包事项不得进行二次分包,且土壤中多环芳烃项目发生了二次分包。分包管理程序中未对分包事项不得进行二次分包进行规定。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五条规定。
可能发生的原因:分包管理程序中未对分包事项不得进行二次分包进行规定,在实施分包的过程中忽视了相关要求,没有在分包合同中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建议采取的措施:完善分包管理程序,补充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的规定;对涉及分包的人员进行培训,使之充分理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五条对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的规定,并在工作中落实;在今后的分包合同中增加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的条款。
案例3-15-2
场景:某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与A机构签订分包合同,将编号为×××的监测任务中的水中汞、砷、硒的项目分析分包给A机构。评审员在检查分包档案时,没有发现对A机构进行监督或验证的记录。经询问,发包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具有水中汞、砷、硒的能力,监测人员认为A机构是一家全国知名的机构,环境监测能力很强,其出具的结果报告不会有问题,无须对分包工作进行监督验证。不符合事实描述:编号为×××的监测任务中水中汞、砷、硒的项目分包给A机构,但提供不出对A机构的分包工作进行监督或验证的记录。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五条规定。可能发生的原因:对分包工作的监督认识不到位,没有意识到这是分包工作中的必要环节,对于无能力的分包,可采取发放育样、加标回收率测定、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进行监督验证。建议采取的措施:对涉及分包的人员进行培训,使之充分理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五条“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的规定;对分包给A机构的水中汞、砷、硒制定监督验证计划,采取发放育样和加标回收率测定方式开展监督验证。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条文解释】
1.原始记录应有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再现监测活动全过程。原始记录信息可包括受控的记录格式编号、页码标识、现场情况、监测项目、样品信息、前处理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方法依据、分析条件、计算公式、测试结果等,以及每项监测活动的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名或等效标识。原始记录应当在产生时予以记录,不允许补记、追记、重抄,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记录的更改应留痕,并可追溯到前一个版本或原始观察结果。原始数据的更改应由原记录填写人员进行。电子记录应有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侵人及修改。3.对于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机构应有措施保证记录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安全、完整,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对于需专门软件读取的电子数据应保证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可追溯和可读取。当输出数据(如烟尘烟气仪、噪声仪等监测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4.所有监测仪器打印的谱图以及复印件或扫描件均应有表明样品标识、样品测试时间,并有监测人员的签名或等效标识。
【评审要点】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编制了涵盖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管理、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且格式统一、纳入受控管理的记录格式。2.原始记录格式是否为现行受控版本,是否包含格式编号、页码标识信息及具体监测活动的充分信息,如监测时间、天气状况、企业名称、生产工况、采样点位(噪声监测、环境空气和无组织废气采样等应有布点示意图)、采样依据、采样设备、监测项目、样品信息、样品交接、前处理和分析设备、标物信息、方法依据、分析条件、关键试剂、计算公式、测试结果等,以便尽可能在接近原始条件下能够再现监测活动过程。原始记录是否包含监测人员、审核人员签名或等效标识。3.是否采取了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修改电子记录,电子记录更改是否留痕。4.所有记录是否予以安全保存和保密。是否采取了措施以使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等记录在规定期限内安全、完整、妥善保存。5.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是否采取硬盘、光盘、双机备份等适当措施妥善保存,对于需专门软件读取的电子数据是否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保存期限内可追溯和可读取。6.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是否同时保存该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7.所有监测仪器打印的谱图、数据以及复印件或扫描件是否有样品标识、样品测试时间等信息,是否有监测人员的签名或等效标识。
【要点说明】
1.原始记录可存于任何媒体上,例如纸质、硬拷贝或电子媒体。应确保原始数据的原始性、安全性和保密性。2.原始记录的形成、更改、保存等应符合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3.原始记录应与作业指导书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相适应。4.原始记录应真实、清晰、准确、完整,包含足够的信息涵盖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结果计算等监测全过程,具有可追溯性。记录中还应包含各类人员的签名,如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人员签名或等效标识。5.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妥善保存,防止丢失、失效或篡改。6.当原始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介质时,由于此类介质上数据易模糊、保存时间较短,应同时复印或扫描保存。
案例
案例3-16-1
场景:某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初次申请资质认定。评审员现场评审查阅材料,发现该机构编号为×××的检测报告对应的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缺少采样方法依据、采样位置、样品保存方式信息。不符合事实描述:编号为×××的检测报告对应的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缺少采样方法依据、采样位置、样品保存方式信息,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六条的规定。可能发生的原因:原始记录表格设计人员对废水采样应记录的关键点理解不透彻,监测机构对记录要求的培训不到位。建议采取的措施:加强对记录要求和废水采样相关标准的学习、培训,明确废水采样时应记录足够信息以确保能复现废水采样过程。废水采样记录应包含受检单位、采样日期(时间)、天气状况、采样方法依据、采样方式、采样点位、样品编号、样品份数、样品容器、采样量、现场感官描述、分析项目、样品保存方式、采样人员、厂方代表、审核人员等信息。监测机构应按程序修订污染源废水采样记录格式,增加采样方法依据、采样位置、样品保存方式的记录要求,发放给采样人员并开展相应培训。
案例3-16-2
场景:对某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评审员发现该机构2018年3月13日出具的编号为×××的报告中,噪声原始记录打印条数据已辨识不清。不符合事实描述:2018年3月13日出具的编号为×××的报告中,嗓声原始记录打印条数据已辨识不清,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六条的规定。可能发生问题的原因:没有意识到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保存时有记录失效的可能。建议采取的措施:加强对打印的输出数据记录的管理;在记录的程序中规定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内容;同时加强各类人员相关知识的培训,并验证培训有效性。
案例3-16-3
场景:某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初次申请资质认定,涉及固体废物的项目。评审员现场评审查阅材料,该机构提供不出编号为×××监测报告所对应的固废浸出处理记录,也提供不出固废浸出处理记录格式。机构负责人称分析人员严格按标准要求对样品进行了前处理,无须填写相应记录。不符合事实描述:该机构提供不出编号为×××检测报告所对应的固废浸出处理记录,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六条规定。可能发生问题的原因:对记录的要求培训不到位,没有意识到应该对样品前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建议采取的措施:加强对记录要求和固废前处理(浸出)标准的学习、培训,并验证培训有效性;明确固废浸出的记录要求并制定相应记录表格,在今后固废样品浸出前处理时填写相应记录。
案例3-16-4
场景:对某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评审员发现该机构某型号气相色谱分析原始记录中只有仪器的工作条件、峰面积等信息,没有仪器打印的谱图,机构负责人称有机样品量大、谱图多,全打印出来工作量大且不便于保存。评审员随机抽查纸质原始记录与仪器工作站的电子记录,均能一一对应。评审员问电子记录是否备份保存,机构负责人称该工作站只与气相色谱仪联用,不做他用,工作站不会损坏,电子记录可长期保存不会丢失。不符合事实描述:该机构某型号气相色谱仪工作站电子记录未备份保存,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六条规定。可能发生的原因:对电子记录保存要求的培训、理解不到位,没有意识到应该对电子记录进行备份保存。建议采取的措施:加强对电子记录保存要求的学习、培训,并验证培训有效性;在《文件控制程序》中明确每季度对电子记录进行备份并归档保存;每季度对气相色谱仪工作站中的电子记录刻录光盘,注明对应处理样品的信息,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于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应做到:
(一)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包括对方法涉及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内容进行验证,并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
(二)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包括对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要素进行确认,并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非标准方法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进行审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等符合非标准方法的要求;
(三)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
【条文解释】
1.应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对样品的采集、保存、样品制备、监测分析、数据处理等全过程,以及人员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等内容进行方法验证或确认。非标准方法还应对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等进行确认,必要时还需与标准方法进行方法比对,并开展实验室间比对。2.对于方法性能指标的验证或确认,可参照《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应对监测项目中所申报的所有目标物均应进行验证或确认。应根据所申报的监测类别选取不少于一种有检出的实际样品进行测定。3.非标准方法确认,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高级职称及以上非本机构专家进行审定,并提供专家个人背景资料和审定意见。非标准方法应形成作业指导书并受控。4.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报告应包括方法概要、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标准曲线、方法性能指标(如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实际样品测定等内容。非标准方法确认报告还应包括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以及必要时与标准方法进行的方法比对和开展的实验室间比对。5.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报告应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
【评审要点】
1.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是否覆盖了方法的适用范围,对样品的采集、保存、样品制备、监测分析、数据处理等全过程,是否涵盖了人员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等内容。2.方法性能指标的验证或确认是否符合方法标准和《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非标准方法是否对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等进行了确认。3.是否对监测项目中所申报的所有目标物均进行了验证或确认。4.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是否根据所申报的监测类别选取一种有检出的实际样品进行了测定。5.非标准方法确认是否经不少于3名本领域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高级职称及以上非本机构专家进行了审定,是否提供了专家个人背景资料和审定意见。非标准方法是否形成了作业指导书并受控。6.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是否形成了验证报告或确认报告,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否完整有效。
【要点说明】
1.标准方法验证的目的是确定实验室有无能力正确使用标准方法,故实验室在引人标准方法前应从“人”“机”“料”“法”“环”及“实现所需的全部方法性能”等方面全过程验证其所开展监测的活动有能力满足标准方法的全部要求。2.非标准方法确认是指通过试验,提供客观有效证据证明该监测方法满足预期用途。由于非标准方法没有经过标准方法严格的制订过程,因此对确认程序要求更加严格,包括须对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等进行确认,必要时与标准方法进行方法比对,以及开展实验室间比对。非标准方法还须经不少于3名本领域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高级职称及以上非本机构专家进行审定,并形成作业指导书。3.监测项目中所申报的所有目标物均应满足方法标准性能指标要求,还应根据所申报的监测类别选取一种有检出的实际样品进行测定。4.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涉及的样品采集,如已通过资质认定项目已具备相应采样能力,且无新的技术要求,无须进行验证或确认。涉及空气和废气的监测项目原则上需对样品采集过程进行验证或确认。5.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均应经过分析评估最终形成报告,所产生的原始记录应予以保存。
案例
案例3-17-1
场景:某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4)新方法验证,仅仅对实验室分析中方法的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性能指标进行了验证。机构负责人说之前具备对废气中颗粒物的采样能力,和硫酸雾采样过程类似,因此无需对样品采集过程和实际样品进行验证,也没必要对采样设备是否符合标准方法要求进行验证。不符合事实描述:《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4)的验证报告中,仅进行了实验室分析的验证,未对样品采集过程和实际样品进行验证,也未对采样设备是否符合标准方法要求进行验证。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七条规定。可能发生的原因:未严格执行《监测方法控制程序》,对采样过程和采样设备对监测结果准确性的影响认识不到位,简化了方法验证过程。建议采取的措施:对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样品采集与分析人员进行方法验证培训,并验证培训有效性;选取一家企业对其废气中硫酸雾样品采集过程和采集到的实际样品进行验证;对采样设备性能对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证。
案例3-17-2
场景:某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申报《固定污染源废气 硝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非标准方法监测能力,未对可能存在的干扰和消除进行试验分析,也未形成方法确认报告。该机构认为根据经验此方法没有什么干扰物质,并认为只要方法确认数据结果显示方法性能指标符合要求、编写了作业指导书即可,没必要形成方法确认报告。不符合事实描述:对《固定污染源废气 硝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进行方法确认,未进行干扰和消除试验,也未形成方法确认报告。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七条规定。可能发生问题的原因:对非标准方法确认工作理解不到位,没有认识到非标准方法干扰试验对结果影响的重要性;没有认识到方法确认报告是对方法确认监测数据的分析汇总,应通过数据统计分析评价方法是否达到预期要求。建议采取的措施:对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分析人员进行非标准方法验证和HJ 168的培训,并监控培训有效性;根据文献调研等方式,制定干扰和消除试验计划并进行试验分析;将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标准曲线、方法性能指标、实际样品测定等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报告。
第十八条 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应得到批准。有条件时,系统需采取异地备份的保护措施。
【条文解释】
1.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aborato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LIMS)是指由计算机硬件和应用软件组成,能够完成实验室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管理的系统。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应确保其满足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包括审核路径、数据安全和完整性等,定期对系统与管理体系要求的符合性和适宜性进行确认并保存确认记录。2.系统应优先采用仪器自动采集的方式录入数据。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完整保存纸质或其他电子介质记录,这类记录可通过附件上传或文件链接等方式保存在系统中,以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3.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包括改进和维护,均应在实施前重新确认和批准。4.对系统的备份通常采取双机热备份或云存储等技术手段。有条件时,可考虑异地备份的方式,以充分保证系统中的数据不会丢失或损坏。
【评审要点】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所制定的数据保护程序是否对该系统与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和适宜性做出了规定;是否制定了系统操作说明书或操作手册,对系统中数据审核路径、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等内容进行了确认并保存了确认记录,并且有相应的计划或措施保证此类确认定期进行。2.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是否完整保存了纸质或其他电子介质记录,是否有措施确保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3.如果需要对系统进行功能改进、维护或升级等变更,系统操作人员在实施变更前是否得到了授权或批准。4.是否有措施对系统进行定期备份,以保证系统中数据不会丢失或损坏。
【要点说明】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定期对LIMS系统运行过程与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和适宜性进行核查,适用时可将系统的核查纳入年度内审计划中,重点对数据审核路径、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等内容进行确认。2.系统应优先采用仪器自动采集的方式采集数据,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采取纸质或其他电子介质(如移动硬盘、光盘等)形式对数据予以完整保存,并将这类记录通过附件上传或文件链接等方式保存在系统中,以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3.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包括功能改进、维护或升级等,系统操作人员在实施变更前均应得到授权或批准。4.为保证系统中数据不会丢失或损坏,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数据定期备份制度,通常采取双机热备份或云存储等技术手段。所谓双机热备份,就是用网络把两台服务器连接起来,平时互相备份,共同执行同一服务;所谓云存储,就是一种网上在线存储的模式,即把数据存放在通常由第三方托管的多台虚拟服务器,而非专属服务器上。有条件时,可考虑异地备份的保护措施。所谓异地备份,就是将数据在机构以外的场所实时产生一份可用的副本,此副本的使用不需要做数据恢复,可以将副本立即投入使用。
案例
案例3-18-1
场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启用LIMS系统已有一年以上,目前已逐步将监测方案(计划)、现场监测或采样、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和报告等环境监测工作的各环节纳入LIMS中运行,但该机构制定的×××年度管理体系内审计划与上一年内审计划基本雷同,未涉及包括LIMS系统管理在内的有关电子文件保护和运行的工作,尤其是未对数据安全性与完整性等方面与管理体系的符合性进行全面审核。不符合事实描述: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年度内审计划,未覆盖包括LIMS系统管理在内的有关电子文件保护和运行的工作,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八条。可能发生的原因:虽然LIMS系统是该机构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LIMS系统启用时间不长,该机构工作人员使用经验不足,未对包括LIMS系统管理在内的电子文件保护和运行给予充分重视,未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八条,将LIMS系统和其他电子文件保护和运行工作的内容纳入×××年度内审计划中。建议采取的措施:由质量负责人补充本年度内审计划,确保年度内审计划及内审检查表覆盖包括LIMS系统和所有电子文件管理在内的管理体系全部要素;组织质量负责人、内审员和监督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学习;补充制定针对LIMS系统管理员和数据录入审核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质量监督计划。
案例3-18-2
场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用LIMS系统于2018年6月进行了功能优化升级,在召开项目验收会后,信息管理部门立即将LIMS系统进行了新旧版本的切换,并通过内网向各业务科室下发了自即日起启用升级后新版系统的通知。不符合事实描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用LIMS系统在功能优化升级后虽然提供了相关验收记录,但系统未经重新确认和批准即投入使用。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八条。可能发生的原因:LIMS系统管理员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和内部程序文件关于电子数据及信息系统需经批准后使用的规定理解不全面,认为系统优化升级后经正式验收程序后即视为批准,故将新系统投入使用。建议采取的措施:由系统管理员按照内部相关程序文件的规定,提交LIMS系统启用申请,功能验收记录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提交;技术负责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履行批准手续;举一反三,检查其他在用的专业数据库等软件,在启用前是否有重新确认和批准记录,发现有遗漏的应及时补上;加强系统管理员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和内部程序文件的学习,加深对补充要求相关条款的理解。
第十九条 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内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条文解释】
1.监测方案一般包括监测目的和要求、监测类别、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时间和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等内容;必要时应制定采样计划,采样计划至少包括监测点位、采样人员、采样周期、采样频次、监测项目等内容。2.需要且可行时,可使用手持终端等信息化设备,规范采集并妥善保存现场测试或采样点位的地理定位信息、监测或采样过程的照片或音像等资料,相关信息资料也可实时上传至LIMS或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以实现对监测全过程的监控,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同时,为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的公正性与安全性,每次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评审要点】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制定的采样控制程序是否规定在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前,应根据任务类型和工作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监测方案是否包括监测目的和要求、监测类别、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时间和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等内容;采样计划是否至少包括监测点位、采样人员、采样周期、采样频次、监测项目等内容。2.需要且可行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的现场测试和采样作业指导书中是否涉及如何正确使用手持终端等信息化设备,规范采集现场测试或采样点位的地理定位信息、照片或音像等资料的描述,并规定以上资料应与其他纸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一并归档保存,相关信息资料也可实时上传至LIMS或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3.核查现场测试和采样原始记录,是否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要点说明】
1.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任务类型和工作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以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的顺利实施。对于建设项目环保治理设施竣工自主验收、环评现状监测、专项调查监测等较为复杂的任务应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一般包括监测目的和要求、监测类别、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时间和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等内容;对于环境质量监测或监督性监测等例行监测任务,可考虑以采样计划代之,采样计划至少包括监测点位、采样人员、采样周期、采样频次、监测项目等内容。2.当上级管理部门有要求,并且在技术上可行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手持终端设备,规范采集现场测试或采样点位的地理定位信息、照片或音像等资料,作为对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实际情况的证明。现场采集的电子文档应与其他纸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一并归档保存,也可将相关资料实时上传至LIMS或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以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3.现场测试和采样原始记录中应确保在每次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并签名。
案例
案例3-19-1
场景:现场抽查发现,×××环境监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在编制储油库油气回收监测的任务计划时,任务单中只有监测单位名称、采样点位、监测项目(非甲烷总烃)和需要采集的样品总数等信息,没有明确等间隔采样的间隔时长、样品采集方法和是否需要采集现场平行样等质控要求。不符合事实描述:编号为×××的《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监测任务单》中,仅涉及该项目的监测单位名称、采样点位、监测项目(非甲烷总烃)和样品数量,无采样方法、等间隔采样和采集平行样等内容。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九条。可能发生的原因:储油库油气回收监测相关方法标准中规定了采样次数、等间隔采样和以均值进行结果评价等技术要求,而采样方法需要参照非甲烷总烃分析方法标准,因项目负责人对储油库油气回收监测的技术要求不熟悉,在任务单中对以上采样信息记录要求未予以明确。建议采取的措施:修订《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监测任务单》,根据该机构内部采样流程,对油气监测的点位、项目、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方法、平行样等内容进行细化,设置相应的记录栏,以便于项目负责人根据监测任务类别,正确下达任务;组织项目负责人学习储油库油气回收监测相关方法标准,深入理解油气回收监测现场采样环节的技术要求;修订《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设施采样记录表》,将采样次数改为采样时间及采样频次,增补采样方式(气袋或针筒)的信息;在新的任务单和采样记录表启用后,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采样人员的质量监督,并做好监督记录。
案例3-19-2
场景:现场抽查发现,编号为×××的《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采样及样品交接单》只有刘××1名采样人员签名,询问相关人员和调阅采样计划发现,该机构安排了现场组的刘××、王××、张×3位同志共同采样。不符合事实描述:编号为×××的《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采样及样品交接单》只有刘××1名采样人员签名,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九条。可能发生的原因:参与采样人员没有认真履行采样人员职责,认为只要有1人代表签字就行了。建议采取的措施:调取采样现场的录像资料,确认王××、张×二人是否一同参与了本次采样;经确认后,参与本次采样的另外2名人员在采样及样品交接单上确认后签名;加强对采样人员的质量监督,做好监督记录。
第二十条 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等保护措施,保证样品在保存、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性状稳定,避免玷污、损坏或丢失。环境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实验室接受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偏离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环境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注意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
【条文解释】
1.环境样品的时效性和完整性是影响监测结果准确性的重要因素,环境样品必须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妥善保存,并对样品储存条件予以监控和记录,确保样品性状稳定,不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环境样品必须保证在规定时效内完成测试。2.当发现样品与标准规范要求有任何偏离时,应及时告知客户;需要开展后续分析的,应在报告中注明样品偏离情况。当认为样品偏离有可能影响监测结果准确性时,实验室应充分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可拒收不符合要求的样品。3.环境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等过程中应注意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避免因标识缺失或差错而导致监测结果或结论的错误。
【评审要点】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建立并保持了样品管理程序,对环境样品的保存、运输和制备做出规定,并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环境样品的保存条件予以监控并做好记录,并根据不同项目和不同对象,对环境样品分析的时效性做出规定。2.是否根据样品来源(如环境质量或污染源)、不同项目(如挥发性样品和半挥发性样品)、不同保存要求(如常温或冷藏)等因素,合理分区存放样品,并做好标识,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3.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接受样品时,是否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了检查并做好了交接记录。当样品的状态与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有偏离时,是否记录了样品偏离情况(包括拍照留存)并及时了告知客户。该偏离是否在报告中予以了注明。4.是否有措施能确保环境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等过程中,其样品标识可不间断地追溯至采样或收样时所记录的样品信息。
【要点说明】
1.环境样品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等保护措施,以保证在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始终保持性状稳定,防止样品待测组分发生变化,避免玷污、损坏或丢失。2.为了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环境样品应根据其样品来源、性状、组分特性、浓度高低、保存要求等因素,合理分区存放。3.环境样品的时效性和完整性是影响监测结果准确性的重要因素,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接受样品时,应根据不同项目和不同对象,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详细检查,并做好样品流转记录。4.当发现样品与标准规范要求有任何偏离时,应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具体的偏离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如果客户坚持要求开展后续分析,则应在报告中注明样品偏离情况,并考虑只报告监测数据和结果,不宜提供结论。当认为样品偏离有可能影响监测结果准确性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充分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可拒收不符合要求的样品。5.环境样品在制备(分样、研磨、净化等)、前处理(提取、蒸馏、浓缩、稀释等)和分析过程中可能涉及多个容器的转换,样品的体积和形态也可能有变化,分析人员应注意保持样品初始标识在多次转换过程的对应关系,做好标识变化记录,以确保样品标识在整个监测过程中可逐级追溯。
案例
案例3-20-1
场景:×××环境监测机构收到一批客户自行采集并委托快递公司送来的水样。样品管理员在与快递人员交接样品时,清点了样品数量,根据随样品附送的采样记录核对了样品名称,检查了样品包装密封完好后填写了样品交接记录,然后将水样放入冷藏柜中保存。不符合事实描述:编号为×××的样品交接记录中,样品管理员未对水样的外观、保存温度、容器规格及材质、加入固定剂情况、体积等关键信息予以确认并记录。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二十条。可能发生的原因:虽然在《样品管理作业指导书》中对采样容器规格及材质、样品保存条件等要求有规定,但因样品交接记录表设计不合理,相关信息有缺失,样品管理员在接受样品时,仅按交接记录里规定的栏目,记录了样品名称、包装形式、密封性和数量,未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二十条要求,对水样外观、保存温度、容器规格及材质、加入固定剂情况、体积等对后续分析有影响的关键信息予以必要的关注。建议采取的措施:重新设计水样交接记录表,增加水样外观、保存温度、容器规格及材质、加入固定剂情况、体积等关键信息,经审核批准后,纳入文件控制后使用;核查其他类别样品交接记录,如有同类问题一并整改;对样品管理员进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宣贯培训,并重新进行样品受理岗位的能力确认,符合要求后批准其重新上岗;在新的记录表启用后加强对其进行监控,保留相关记录。
案例3-20-2
场景:××检测技术公司在开展某污水处理厂验收监测时,按照监测方案在处理设施进排水口、外排口上下游的河道分别设置了监测点位(断面),采样人员按照监测方案采集了4个废水样品、2个地表水样品并一同送回实验室,恰逢样品管理员外出,不能及时办理样品交接手续,采样人员就将样品暂存到201样品管理室的3号冷柜里。不符合事实描述:查×××机构201样品管理室3号冷柜,存放有待检的地表水样品2瓶和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样品各2瓶。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二十条。可能发生的原因:虽然在《样品管理作业指导书》中已对环境质量样品和污染源样品做了分区保存的规定,但采样人员认为待测样品存放时间短,应该不会产生交叉污染。建议采取的措施:将待测的地表水样品做作废处理,重新采样;对采样人员及样品管理员进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宣贯培训;加强对采样人员、样品管理员的质量监督,重点监督样品交接环节,做好监督记录。
案例3-20-3
场景:×××环境监测机构的现场采样人员于周一采集了某个企业总排口的一批水样,按规范添加了固定剂并冷藏,于次日(即周二)送达实验室,收样人员经核对后将样品下发给相关岗位分析人员,分析项目有化学需氧量、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和重金属等。五日生化需氧量的分析人员考虑到如果当天进行溶解氧初始值测定,则必须在周日来加班测定5天培养后的溶解氧最终值,故将样品先放入冷柜中,于周四才开始分析样品。不符合事实描述:查编号为×××的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发现在五日生化需氧量的原始记录中,样品分析时间距离采样时间已超过24h,该批样品已不满足五日生化需氧量方法标准中样品保存期为0~4℃避光冷藏24h的要求,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二十条。可能发生的原因:分析人员责任心不强,对五日生化需氧量样品24h内有效的保存要求未给予高度重视,为贪图自己工作方便而擅自延迟样品分析;报告审核及签发人员把关不严,未能及时发现五日生化需氧量样品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分析。建议采取的措施:按监测报告管理程序的规定,向客户收回该监测报告,将五日生化需氧量分析结果作为无效数据处理,向客户重新发送一份更正后的监测报告;与客户协商后再决定是否对整个监测任务全部重新采样分析;对相关分析人员和审核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重新培训合格后批准上岗,并按内部规定予以处罚;举一反三,核查其他监测任务是否存在类似问题;加强采样和分析部门与任务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凡遇到有五日生化需氧量的任务,尽量避开周一或周二实施采样。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条文解释】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覆盖资质认定范围内所有类别的年度质量控制工作计划,包括监测活动的全过程,且明确质量控制工作的内容、形式、时间安排和结果评价等要求。每批次样品测试均需按照所依据的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或作业指导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质控措施,质控措施的频次和控制限应首先满足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其次可基于质控图等数理统计分析技术,确定符合实验室实际工作要求的各项质控措施的控制限。
【评审要点】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制定了年度质量控制工作计划,该计划是否覆盖了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内所有类别,是否覆盖了监测活动的全过程,是否明确了质量控制工作的内容、形式、时间安排和结果评价等要求,并予以实施。2.每批次样品测试是否均按照所依据的标准规范或作业指导书的要求,采取了相应的质控措施并在原始记录中体现。质控措施的频次和控制限是否满足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果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使用质量控制图来监控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精密度,或采用数理统计技术对监控结果进行分析、判断,确定符合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求的各项质控措施的控制限。
【要点说明】
1.为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覆盖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内所有类别和包含监测活动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计划;质量控制计划应明确质量控制措施的形式、频次、时间安排和结果评价等要求;质控措施的实施记录应完整。原则上,质量控制计划应覆盖环境监测机构的所有技术类型、重要的或有代表性的项目以及新开展的项目。2.每批次样品测试均需按照所依据的标准规范或作业指导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质控措施。质控措施的频次和控制限应首先满足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果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可通过质量控制图来监控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精密度及趋势,或采用数理统计技术对监控结果进行分析、判断,例如方差检验法、F检验法、t检验法等,以确定符合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求的各项质控措施的控制限。对检测过程质量控制方式有但不限于质控图、空白测试、平行样测试、回收率测试、标准样监测等;对结果质量保证方式有但不限于人员比对、方法比对、设备比对、盲样测试、机构间比对、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等。
案例
案例3-21-1
场景:×××环境监测机构已获资质认定的能力表中有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理化和微生物)、空气和废气、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类别,质量管理部门在制定××××年度质量控制计划时,重点针对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土壤三个平时监测任务量较大的能力类别,编制了常规理化项目的质控措施和频次表,并按相关方法标准给出了控制限。不符合事实描述:××××环境监测机构××××年质量控制计划中仅涉及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理化项目)、空气和废气、土壤三个类别,未完整覆盖该机构已获资质认定的噪声、振动、水中微生物检测和固体废物等能力类别。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二十一条。可能发生的原因:由于噪声和振动是物理测量,可采取的外部质控手段较少,主要依靠监测人员在每次监测前后的仪器校准进行质控;而水中微生物检测和固体废物等项目因在日常工作中开展频次较少,未给予充分重视,故质量管理部门未将以上相关能力类别列入年度质控工作计划中。建议采取的措施:按照内部文件管理程序,修订××××年质量控制工作计划,补充对噪声、振动、水中微生物检测和固废鉴别等已获资质认定的能力类别实施外部质量控制的具体技术方法、频次、时间安排和结果评价依据等内容;对本机构已获资质认定的全部能力范围进行梳理,针对每个大类中的非常规项目制定必要的外部质量控制计划,一并列入年度质量控制工作计划中;修订后的年度质量控制工作计划经批准后下发,收回原计划盖“作废”章后留存一本归档,其余作废处理;组织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和业务科室质保员学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正确认识质量控制工作计划制定要求。
案例3-21-2
场景:××环境监测站在开展某火电厂监督性监测时,作了零点校准,根据以往的经验用100mg/m3 SO2标气作量程校准,校准结果显示零点飘移、示值误差、系统偏差均在允许范围内;但是,监测仪器显示本次SO2测定结果为150mg/m3,监测人员仍然报出了本次监测结果,报告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按程序完成了本次报告的编制、审核和签发,报告已被客户取走。不符合事实描述:查编号为×××的火电厂监督性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测量前后均用零气和100mg/m3 SO2标气校准仪器,零点飘移、示值误差、系统偏差均在允许范围内,但该厂燃煤锅炉SO2的监测结果为150mg/m3,超出了校准量程,监测结果无效。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二十一条。
可能发生的原因:监测人员、数据审核及授权签字人对《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11.3 样品测定结果应处于仪器校准量程20%~100%之间,否则应重新选择校准量程”的学习、理解和执行不到位,导致监测结果无效。
建议采取的措施:按监测报告管理程序的规定,向客户收回该监测报告,做作废处理并向客户说明原因;重新开展监测;暂停相关监测人员的工作,立即组织有关监测培训,经考核合格和能力确认后重新上岗;梳理其他同类监测报告,核查是否存在校准量程选择不合适导致监测结果无效的情况,对有问题的报告一并收回处理;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监督,做好监督记录。
案例3-21-3
场景:××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时,按要求采集用于苯系物、卤代烃等有机污染物监测的水样、运输空白和全程序空白,样品送回实验室后按照《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 686-2014)与实验室空白一起前处理并上机测试,结果显示全程序空白和水样中有三氯甲烷检出,分析人员在处理数据时从水样结果中扣除全程序空白值,作为监测结果报出。不符合事实描述:某环境监测机构分析室二审人员在审核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原始记录时发现,挥发性有机物全程序空白和水样均检出三氯甲烷,分析人员从样品结果中扣除空白值后,作为监测结果报出。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二十一条。可能发生的原因:监测人员对《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 686-201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学习不够,掌握不到位,没有执行HJ 686-2014“11.1.3 如果全程序空白目标化合物高于检出限时,不能从样品结果中扣除空白值,应检查所有可能对全程序空白产生影响和环节,仔细查找干扰源,如果确实发现采样、运输和保存过程存在影响分析结果的干扰,需对出现问题批次的样品重新采样分析”的要求,导致监测结果无效。建议采取的措施:组织采样人员、样品前处理人员、分析人员学习《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 686-2014),重点学习领会标准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组织采样人员、样品前处理人员、分析人员对采样、运输、样品处理、上机测试各环节进行分析,查找产生干扰、导致全程序空白中三氯甲烷有检出的影响因素,制定消除干扰的措施,重新采集全套样品进行监测;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监督,做好监督记录。
案例3-21-4
场景:××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烷基汞分析时,由于该批样品多,样品收到时间较晚,分析人员为尽快完成分析任务,没有重新建立校准曲线,而是直接引用了上一次的曲线。不符合事实描述:查××环境监测机构3月10日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烷基汞分析原始记录发现,校准曲线制作时间为3月1日。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二十一条。可能发生的原因:监测人员对《水质 烷基汞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HJ 977-2018)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学习不够,掌握不到位,没有严格执行该标准“11.2 每批分析校准前均应建立校准曲线”的要求,导致监测结果无效。建议采取的措施:组织分析人员学习《水质 烷基汞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HJ 977-2018),重点学习领会标准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查看采样日期,如果还在保存期内,重新分析,同时制作校准曲线;如果样品超出保存期限,重新采样分析。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监督,做好监督记录。
第二十二条 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中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应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条文解释】
当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需要对监测数据进行符合性评价并在监测报告中给出评价结论时,报告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必须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并且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具体包括:根据监测对象或委托方要求,正确选用评价标准和排放/控制限值适用阶段或适用级别、数据计算规则和修约规则,以及评价结论的规范表达等,以降低和规避因提供错误评价结论而导致的风险。
【评审要点】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质量手册》等体系文件中是否对报告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岗位任职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其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并且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2.抽取若干份有符合性评价结论的监测报告,核查评价结论的正确性,并对相关审核人、授权签字人进行提问,了解其是否知晓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熟悉判定规则,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要点说明】
当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需要对监测数据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告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必须熟悉《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等文件中有关正确实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规定,充分了解评价标准的适用范围,熟悉相关判定规则,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具体包括:根据监测对象或委托方要求,正确选用评价标准,了解各指标限值及对应的适用阶段或适用级别、数据计算规则和修约规则,以及评价结论的规范表达等,最大程度降低因提供错误评价结论而导致的风险。
案例
案例3-22-1
场景:×××省环境监测机构受某个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化工企业的委托,对某个排气筒实施发证后的自行监测,监测项目有氮氧化物等。项目负责人查阅了企业提供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发现该排气筒当年是按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控制标准》进行评价的。于是,该机构在出具监测报告时,就直接引用了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控制标准》,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进行了符合性评价。
不符合事实描述:查编号为×××的监测报告的评价结论中,对于某个化工企业排气筒排放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引用了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控制标准》进行评价。但该企业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表明:该排气筒应执行《××省化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评价结论错误。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二十二条。
可能发生的原因:授权签字人不了解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要求,不清楚应优先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同时也不了解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所具有的法定效力,未能识别该结论的错误。
建议采取的措施:按监测报告管理程序的规定,向客户收回该监测报告,重新发出一份更正后的监测报告,并说明对原报告的替代情况;暂停相关报告编制人、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的工作,组织三级审核人员认真学习《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重点了解污染排放控制标准实施规定,经考核合格和能力确认后重新上岗;梳理其他同类监测报告,核查是否存在评价标准选择错误导致结论错误的情况,对有问题的报告一并收回处理;将《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以受控文件形式发给报告三级审核人员。
案例3-22-2
场景:2018年10月,××环境监测机构受某石油炼制厂的委托,对工艺加热炉废气和废水总排口进行监测。按照委托方的要求,监测结果分别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进行评价,并出具了监测报告。
不符合事实描述:查编号为×××的监测报告的评价结论中,对石油炼制行业某排污单位排放的废气和废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分别引用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进行评价,评价结论错误。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二十二条。
可能发生的原因:报告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及相关人员对国家综合标准、行业污染物标准使用的选择优先排序规定的理解不到位,没有正确把握应优先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没有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前言中对该标准适用范围规定,未能识别该评价结论错误。
建议采取的措施:重新编制监测报告,按《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对废气、废水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完成报告的三级审核;按监测报告管理程序的规定,向客户收回该监测报告,重新发出一份更正后的监测报告,并说明对原报告的替代情况;暂停相关报告编制人、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的工作,立即组织报告三审人员对有关污染排放控制标准使用规定的培训;梳理其他同类监测报告,核查是否存在因评价标准选择错误而使结论错误的情况,对有问题的报告一并收回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档案应做到:(一)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起归档。如果有与监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测方案/采样计划、委托方(被测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分包等资料,也应同时归档;(二)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
【条文解释】
1.监测方案/采样计划、被测项目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等基础资料对追溯和再现相关监测过程具有重要作用,应同时归档。适当时,还应注意收集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资料。
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档案管理不仅要满足一般检测机构有关报告和原始记录档案管理的通用要求,还应当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对监测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3号)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测》(HJ 8.2)等规范文件。电子档案的管理要求可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和《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 第1部分: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GB/T 17678.1)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要点】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建立并保持了环境监测档案管理制度,将每次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并归档。如果有与监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测方案/采样计划、委托方(被测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分包等资料,是否也能同时归档。
2.归档方式是否能保证其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否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
【要点说明】
1.环境监测档案是记载环境监测活动的历史记录,它不仅可以作为考查环境质量历史演变过程的资料来源,也可以作为实际工作中引用的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高度重视环境监测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立卷和妥善保存,提高档案的技术含量和社会利用价值。
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保管期限应满足《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测》(HJ 8.2)的规定。
3.近年来,针对纸质档案管理模式存在的成本高、效率低、原件易损毁等问题,同时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环境监测档案管理的电子化进程快速发展。在环境监测管理和业务活动中采用计算机辅助技术形成的电子文件及其支持软件均应及时归档保存,一般包括:图像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多媒体文件、数据文件、文本文件、计算机程序(命令文件)等。其中,自行设计开发的软件、程序等信息化产品的电子档案必须有配套的纸质文件,如软件开发任务书、需求分析说明、系统分析报告、鉴定证书或验收说明、软件测试报告、软件修改记录、软件说明及签署更改等文件。电子档案的管理要求可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和《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 第1部分: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GB/T 17678.1)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案例
案例3-23-1
场景:某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大检查,在检查某机构时,从档案室调取了近三年的监测报告,并要求提供监测原始记录。机构负责人说:监测原始记录保存在监测室,室主任今天出差了,档案柜的钥匙也带走了,无法提供。
不符合事实描述:××监测机构×××年监测分析原始记录没有随监测报告一并归档。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二十三条。
可能发生的原因:该机构已制定的环境监测档案管理制度已对监测工作完成后应归档的资料内容做出规定,明确要求监测工作完成后监测合同及评审记录、监测方案、监测报告、监测原始记录以及委托方提供的监测项目的工程、生产工艺工况证明等资料应一起归档,但任务承担科室的报告归档人员未接受过相应的培训,对档案管理制度理解不准确,在归档资料时没有认真执行制度规定,同时机构的档案管理员把关不严,没有对接收的归档资料完整清点。
建议采取的措施:组织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和监督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及本单位环境监测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学习,加深对补充要求相关条款和内部管理制度的理解;任务承担科室补齐监测分析原始记录,与档案管员办理交接手续,档案管理员更正该档案的目录;加强对业务科室监测报告归档人员和档案管理员的质量监督,做好监督记录。
案例3-23-2
场景:×××环境监测机构某个在用环境质量数据库需要升级更新,在升级前工作人员将数据库中的电子文件导出,刻录了一套光盘归档保存。后因编制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需要,编写组借阅了该套电子档案,因使用不当造成其中一张光盘折断损坏而无法读取。由于归档光盘仅有一套,导致相应时段的环境质量数据缺失。
不符合事实描述:×××机构将××年的环境质量数据以电子文件形式归档保存,但仅保存了一套光盘,未及时做好电子文件的复制备份工作,违反了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同时制作两套,原件封存保管,复制件供查阅利用的规定。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二十三条。
可能发生的原因:数据管理员和档案管理员对电子档案的建档保存要求不熟悉,对复制备份工作未给予重视,同时单位也缺少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建议采取的措施:将其余光盘立即收回复制备份,原件封存保管,将复制件发给编制组使用;通过比对纸质记录,组织人力将已缺失的数据重新输入数据库,形成电子文件并制作两套分别归档保存;举一反三,对其他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全部进行复制备份;组织业务科室和档案管理员学习与电子档案管理有关的标准规范,并依据这些标准规范着手制定内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案例3-23-3
场景:某省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年度内审时发现,业务管理室的文件柜中仍存放有五份一年前的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工作人员解释说:因近期工作繁忙,在整理归档资料时未能仔细检查,遗漏了这五份报告。
不符合事实描述:××省环境监测机构一年前已完成的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仍保存在业务管理室,没有及时按该机构相关规定交档案室归档。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二十三条及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可能发生的原因:机构制定的环境监测档案管理制度对监测工作完成后应归档的资料内容及归档时限做出规定,要求每年末将当年完成的监测资料全部交档案室,但相关工作人员以任务多工作忙为由,没有执行档案管理制度,没有将监测资料按时交档案室归档。
建议采取的措施:组织科室负责人、档案管理员和监督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及本单位环境监测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学习,加深对补充要求相关条款和机构档案管理制度的理解;业务管理室立即将未归档的五份监测资料交档案室,与档案管员办理交接手续,档案管理员建立该档案目录;加强对业务管理室工作人员和档案管理员的质量监督,做好监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