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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而设置,是省农业农村厅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畜牧兽医法律法规,起草畜牧兽医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市县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有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推动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负责全省种畜禽管理和奶畜饲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饲草草种管理工作。依法指导、扶持涉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承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全省动物防疫工作。拟订全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全省畜禽标识以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工作。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医从业人员和中兽医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器械监督管理。
(五)负责毛皮动物养殖、胴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
(六)制定全省畜牧兽医行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指导全省畜牧兽医队伍建设。负责畜牧兽医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收集、发布畜牧兽医行业信息,组织推动信息化工作,指导信息服务。开展畜牧兽医行业统计、监测、预警工作。
(八)承担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审批流程,规范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落实畜牧业投入品、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监管责任,加强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严防、严管、严控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3.强化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生态养殖,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省畜牧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关于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管。省畜牧局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以及使用(水产养殖使用除外)的监督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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